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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前項審議期限,如申訴書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申訴人於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申訴會應於完成審議後十日內作成審議判斷正本,送達於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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