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不予退還。
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