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申請人應視個案性質擬具規劃構想書,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前項規劃構想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基本資料。二、土地基本資料:包括使用土地、設施範圍。三、規劃構想:包括土地、設施使用構想。四、規劃構想可行性:包括市場面、法律面、財務面、環境影響面。五、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六、需政府協助事項。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