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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應視個案性質備具下列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興建計畫:包括興建期間;其有試營運者,一併納入。
四、營運計畫:包括營運期間。
五、財務計畫:涉及權利金、公用事業營運費率者,一併納入。
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包括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其評估意見得載明融資續作主要條件。
七、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
八、可行性評估及摘要:包括公共建設目的、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環境影響等。
九、需政府協助事項。
十、其他法令規定文件。
民間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者,應於前項第二款土地使用計畫內載明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時程、方式及其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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