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主辦機關對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或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構想書內容,發現有缺漏、不符程式或有疑義,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補件、補正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