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其政策需求評估結果逕予駁回或初審結果不通過者,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次日起十四日內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初審結果通過者,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備具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二、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並請其依前款公開徵求內容提出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期限,應視公共建設之內容與特性及申請人準備申請文件所需時間,合理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