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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我國應本於互惠原則,依適用之租稅協定及依租稅協定商訂之文書規定,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其未規定者,依本法、所得稅法、本辦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辦理。
我國主管機關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透過個案請求、自發提供、自動交換或其他主管機關約定之交換方式,取得或提供稅務用途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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