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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
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依締約他方回復要求之補充說明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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