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辦法所稱存款帳戶,包括金融機構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管理之下列帳戶:一、商業帳戶、支票帳戶、儲蓄帳戶、定期帳戶或儲備帳戶。二、存款憑證、儲備憑證、投資憑證、債務憑證或類似工具。三、保險公司依據保證投資契約或類似契約持有用以支付或記入利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