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考核及獎懲之適用對象如下:一、菸酒公司人員:董事長、總經理及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轉調該公司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二、印刷廠人員:廠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及該廠預算員額內之純勞工身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