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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凡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俟在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依考績結果再予核敘。
依第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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