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關掌理下列事項: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快遞及郵遞貨物之通關。二、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及通關。三、稅費徵免及沖退稅案件之處理。四、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通關及管理。五、進口貨物價格調查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六、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管理。七、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八、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違章案件之處理。九、緝私船舶、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十、其他有關關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