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