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財政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單位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財政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