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一、庫務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二、支付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三、債務管理組,分三科辦事。四、財務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五、公股管理組,分四科辦事。六、菸酒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十一、資訊室,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