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公用財產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有不動產撥用、廢止撥用、借用之處理。二、國有不動產以外財產移撥之處理。三、國有辦公廳舍之調配。四、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問題之處理。五、組織調整國有財產移交之處理。六、國有公用財產用途變更之處理。七、國有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八、中央機關宿舍之督導及相關興建計畫之協助審議。九、國有不動產撥用、借用及宿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十、其他有關公用財產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