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