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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七、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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