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七、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處理事項。八、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