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電子發票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電子發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二、電子發票應用與推廣之策略規劃、宣導及執行。三、營業稅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四、國稅稽徵機關之營業稅及電子發票資訊作業之審議、輔導、督導、檢查及績效評核。五、關務署資訊計畫與預算之審議,及資訊安全之檢查與績效評核。六、其他有關營業稅及電子發票資訊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