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前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