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且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進用轉調該公司,選擇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二、屬本部印刷廠人員,且為副廠長(含)以下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