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撫卹金、死亡補償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現職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