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服務機構或本部。
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