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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各機構得視情形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應給之喪葬費如有不足,代為辦理殮葬者得酌提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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