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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從業人員認購可認購股數之股份,自繳納股款截止日起繼續持有滿一年、二年及三年者,於期滿時得按其持有股份之一定比率依股票面額增購,但原認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四元者,按認購價格百分之七十增購;其優惠增購比率如下表:┌────────────┬─────┬─────┬─────┐│認購價格(新臺幣)│持有滿一年│持有滿二年│持有滿三年│││得增購比率│得增購比率│得增購比率│├────────────┼─────┼─────┼─────┤│未滿二十元│十八%│二五%│三九%│├────────────┼─────┼─────┼─────┤│二十元以上未滿三十元│十%│十二%│十六%│├────────────┼─────┼─────┼─────┤│三十元以上未滿六十元│八%│九%│十二%│├────────────┼─────┼─────┼─────┤│六十元以上│六%│七%│九%│└────────────┴─────┴─────┴─────┘前項股數之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認購可認購股數之股份,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優惠增購比率表所稱認購價格,指從業人員認購可認購股數當次公股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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