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稽徵所、服務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