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財政部代表二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法務部代表一人。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五、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