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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委員中之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
前項管理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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