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無討論事項得免召開。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第一項會議,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