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為符合獎勵民間投資意旨,公開徵求投資人採配套方式時,其基地選擇,得依下列原則辦理之:一、選擇處分土地價值,概略等於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總價者,配套一次招標。二、配套方式之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位置得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並兼顧不同開發潛力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