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為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委託專業顧問辦理下列事項:一、相關土地、建物之複丈及地上物之查估。二、相關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變更之代為申請。三、相關土地之交換分合。四、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代為申請。五、招標計畫之擬具。六、獎勵民間參與投資之招標及議約之準備作業。七、興建住宅社區之營建管理。八、其他為本辦法應配合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