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一、專業顧問:依法登記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建築經理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二、處分土地:依本條例所定改建計畫內列作處分標的之土地、改建基地內減去供興建住宅之剩餘土地或遷村騰空土地。三、興建住宅社區: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計劃興建之住宅社區。四、工程總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計劃興建之住宅社區所需費用;其詳細項目應以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項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