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遺產管理人對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協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