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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失蹤或被俘人員,依下列規定發給家屬生活維持費:一、失蹤人員經原部隊層報國防部依法停役者,自停役之日起,在陸上失蹤者,發給九個月;在海上或空中失蹤者,發給三個月。
二、被俘人員經原部隊層報國防部依法停役者,自停役之日起,發給家屬生活維持費。
在未明悉其被俘後情形或經證明仍在敵區羈禁中,確未為敵利用或工作者,繼續發給。
前項人員如已預借薪餉者,准予核銷不再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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