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失蹤或被俘人員如原部隊呈報不實或中途變節、或已歸來而家屬知情不報者,除依法究辦外,並追繳其自歸來之日起之生活維持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