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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承購人中籤後,如未能依限繳款,或有應配合承購作業事項未予配合,經通知亦未改善者,取消其承購資格,應依序遞補。
如屬抽籤中籤後,放棄承購者,亦同。
參與價售之承購人如為核定不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二個月內,將原配住眷舍或撥地自建之房屋與基地,於辦理斷水、電及戶籍遷出後點還國防部,並由國防部通知列管單位註銷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
如屆期未點還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並返還所承購之零星餘戶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國防部,另由國防部通知候補人依序遞補,所繳價款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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