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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原眷戶於國軍老舊眷村內自行增建之房屋,由主管機關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其補償坪數計算方式如下:一、現有房屋總坪數(含原公配眷舍坪數與自行增建坪數),減去原公配眷舍坪數與輔助購宅坪型,等於補償坪數。
二、由原眷戶籌款配合政府補助重新整建,或屬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自費興建者,以現有房屋總坪數,減去輔助購宅坪型,等於補償坪數。
前項補償,以房屋為限,餘均不辦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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