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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由國防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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