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