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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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