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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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