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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二個月內,將保存眷村土地,依現況點交並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受無償撥用之保存眷村土地,不得變更土地使用用途或移作他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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