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審議會審查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擇優選定各區保存眷村。前項評選前,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由地方政府向審議會提出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簡報。簡報內容列為前項評選之評分項目。審議會評選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時,得提出修正意見,並於該管地方政府依審議會意見於十五日內提出修正計畫後,再為選定。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十五日內,通知各參加評選之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