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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
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一、主管機關指派四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指派一人。
三、文化部指派一人。
四、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七人。
由主管機關洽請文化部推薦適當之人聘任之。
前項審議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會議程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議經費,由主管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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