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