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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有下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讓售:一、在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且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作為公益使用二十年以上,現仍供公益使用。
二、公營事業因業務上所必需。
前項社團法人或公營事業申請專案讓售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國防部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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