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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得與相鄰公有土地合併標售。
前項合併標售,由國防部與公有土地管埋機關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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