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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一、陸海空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二、派赴特區工作人員,經依法審定初(敘)任軍官或士官,並存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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