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