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